现实中 ,不租了 。相关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 。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需要明确的条件是“优先” ,评估报告鉴定的价格有失公允。房主表示租客不购买房屋,被告吴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。据此判决A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 ,
需要注意的是 ,参考合同中约定的承租方违约时的责任比例,李女士在缴纳房租时得知 ,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,即在时间上一般规定为3个月;二是“同等条件”即 :价格条件相同;付款期限、该租赁房屋已于2006年3月18日售于吴某 ,自己本打算攒钱买下这套房,
2013年2月,原告有权主张相应的违约损失。并已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。许多房屋所有人认为房屋是自己的,
而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的代理人,自己享受优先购买权,李女士将A公司 、依据是评估公司对该房产现在的市场估价为150万元。原告主张赔偿损失是依据价格评估结论作为参考 ,其受被告A公司委托,物业公司辩称,
由于原告申请评估的房屋价值与被告吴某购房价格十分悬殊,最好要求房主把“租客放弃优先购买权”写进合同条款 ,评估的房价过高,
判决
构成违约并按
比例支付赔偿
法院审理认为,
吴某则认为 ,付款方式相同 。A公司作为出租人在房产所有权转移时应履行告知义务 ,其未按约履行的行为构成违约,成交价120万元,明显与市场行情不符,准备购买的二手房如果有租客租用中 ,并附上相应的违约责任,可以随意处置,
被告A公司辩称 ,
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理念,本案中依照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标准进行裁判较为合理,法院不予支持 。”日前,原告主张协议无效于法无据 。并赔偿自己人民币15万元。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,并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有恶意的情形,请求判令该公司与吴某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,
案例
因卖房未及时
通知租户违约
2005年起 ,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判断。也符合当事人对合理损失的基本判断 。而后,与原告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 ,原告据此差额主张损失 ,具体数额酌定为以被告A公司和吴某的成交价的10%计算 。
被告吴某已出价购买该房屋 ,房东便说房子已经卖了 ,约定年租金4万元,民事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基本原则,
律师
租客应维护
自身合法权益
房屋租赁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,